序言
信阳博物馆是市委、市政府倾力建设的大型文化惠民工程,是我市标志性公共文化设施。2008年4月动工,2010年9月8日正式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年均接待观众35万人次以上,为社会各界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文化体验和精神享受,已成为信阳市一道亮丽的文化风景线。
信阳博物馆占地51亩,总建筑面积近3万平方米,其中对外开放的陈展面积近1万平方米;馆藏文物2万余件套,其中三级以上文物近2000件套。基本陈列“淮上故园——信阳历史文化之旅”按照“大气、震撼、简洁、环保”和“古老家园、现代表述”展陈理念,突出展示性、思想性、知识性、地域性、新颖性、服务性,以豫南历史发展的脉络为序,通过远古家园、淮上诸侯、楚地王风、天下根亲、茶韵天香、豫风楚韵等六大板块,全方位、多维度展示了信阳厚重的历史脉络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博物馆是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载体之一,也是实现“文化共享、惠及全民”文化服务目标的重要途径。开馆以来,信阳博物馆主动作为,用心做事,不断增强“传承历史、传播文明”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博物馆服务社会的宣传主阵地作用。坚持在“5•18国际博物馆日”、“中国文化遗产日”、“12•5国际志愿者日”和传统节假日为市民奉上精心准备的文化大餐,丰富市民节日文化生活,做到了“季季有主题、月月有活动”。连续多年免费举办“博物馆的一天”主题社会教育活动,关爱山区留守儿童、城市下岗职工子女,受到《中国文物报》多次关注报道;坚持“走出去•请进来——阳光助残活动”,关爱聋哑儿童,向信阳特教学校捐赠专用书籍,接送聋哑儿童赴博物馆参观并举办活动;组织开展“进军营、进校园、进社区”活动,把馆藏精品文物制成展板送到军人、青少年学生中间和老百姓家门口,向他们宣讲信阳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
信阳博物馆开馆以来,先后被授予省级文明单位,河南省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单位,河南省优秀免费开放博物馆,信阳市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十佳单位等荣誉称号,我馆基本陈列被评为河南省优秀陈列展览。部分馆藏精品曾先后赴日本、意大利、瑞典展出,引起广泛轰动,弘扬了中国传统文化,提升了信阳知名度。中央电视台国际频道《国宝档案》栏目组先后两次深入我馆拍摄《国宝档案》专题,深受观众喜爱。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信阳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信阳博物馆(英文名称为Xinyang Museum)。本馆住所是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八街中段。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信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信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馆的宗旨是遵循“弘扬传统文化,提倡学术研究,增长民众知识,促进社会文明”和“服务信阳,面向全国”的发展理念,通过对信阳古代可移动物质文化遗产、当代重要历史文化见证物和艺术品为重点的收藏,探究信阳地区以及华夏历史文明的发展历程、特色和规律,并通过有序的展示和各种教育活动,促进民众对传统文化的认知,达到传承与创新的目的。同时通过广泛的宣传与展览交流,拓展公众的文化艺术视野和素养,扩大中华文明的传播与影响。
第六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调查、征集和保管以信阳地区历史遗迹为主的可移动物质文化遗产和艺术品,对藏品进行有效的保护、管理和依法处置;
(二)对藏品进行鉴定研究,通过与藏品相关的历史学、考古学、艺术史等的研究,提升对藏品以及华夏历史文化的认识。通过对博物馆相关学科研究,提升本馆的管理水平和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编辑出版有关科研书籍,搭建科研平台;
(三)举办以信阳历史文化为主题的常设展,定期、不定期举办各类临时展览,加强与国际、国内博物馆及文博、科研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和推出以历史、文化和艺术为主题的展览;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发挥博物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
(五)研究和开发具有本馆及区域文化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出版有关普及读物,并为公众提供纪念类、实用类文化创意产品和历史文化相关读物,满足公众把博物馆带回家和增长文博知识的愿望,扩大信阳历史文化传播渠道;
(六)加强网络资源和数字化信息体系建设,利用网络公共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及时快捷的博物馆公共文化信息;
(七)严格执行博物馆的安全防护规范,做好全馆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文物、人员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八)发挥本馆业务优势,开展各类业务培训,提升员工业务能力,培养行业骨干人员;
(九)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他业务工作。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七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理事会;
(三)向本馆理事会委派理事代表;
(四)提名和任免本馆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五)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本馆馆长及管理层;
(六)审核、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监督本馆工作运行;
(八)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九)支持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八条 本馆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九条 理事会由9---11名(单数)理事组成。主要包括信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代表、信阳市文物局代表、出资单位代表、本馆管理层代表、文博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代表、观众代表、企业界及本院职工代表。
第十条 理事采用选任制或委任制的形式,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联络、会议组织、会议记录、日常文稿起草、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秘书处人员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秘书处设在本馆办公室,孔令坤兼任理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审议本馆章程,提出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馆事业发展规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监督计划的执行,确保本馆的使命、宗旨和目的的可持续性;
(三)根据博物馆的使命和宗旨提供相应支持,促进本馆与社会各界的沟通,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本馆的各项业务活动,确保最广泛地为社会公众服务;
(四)审议本馆的工作报告、内部薪酬分配方案、财务预算和财务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为本馆的业务开展,发动社会资源,积极筹措政府与社会资金,保证本馆的财务稳定、正常运行和事业发展。
(六)审议本馆机制体制改革及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确保有充足的人员实施本馆的各项功能;
(七)审议本馆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八)监督本馆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审议并聘任名誉理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理事会通过本馆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决策和监督权,支持管理层工作,不直接参与本馆管理。
第十四条 本馆馆长是本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馆日常工作。馆长及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本馆的管理层。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接受理事会监督,为理事会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十五条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重大事项和决议按管理权限,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举办单位和本届理事会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派的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社会人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十八条 理事为不授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因理事资格在本馆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食宿、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担任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和能力,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在所属领域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立地表达专业意见;
(三)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能根据本馆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开展的业务活动情况具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二)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三)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在理事会授权下代表本馆开展有关社会活动;
(五)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行;(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四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四)不能正确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及本馆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由于工作变动,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六条 增补理事需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补充并委任。新提名的增补理事,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选,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设副理事长1名,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产生。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五)监督各理事履职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协助理事长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派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定期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开前十日内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理事会会议需要表决的重大事项,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
(二)审议本馆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重大财务事项、内部薪酬分配方案、内设机构设置方案;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审议本馆管理层的任免并提出意见;
(四)审议决定本院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相关材料书面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议题根据本章程及工作需要确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在审议各项议题前,应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事关本馆发展的重大事项,理事会要与管理层、党组织、工会等充分沟通,重大专业事项应向有关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咨询。
第三十六条 涉及本馆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应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理事会在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如有必要,经理事长同意,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以阐明具体事项。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存。理事有权申请查阅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理事会会议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馆章程规定,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